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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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打开百度APP。
2、在搜索栏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3、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要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单位在网上填写的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怎么审核批复
填写后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十五个工作日会有回复
进行信用评价时是从哪些方面进行信用评价的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活动中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对建筑市场中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的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中,信用评价管理作为现代信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已逐渐成为各地监管部门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重要抓手。因此,分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机制作用与创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机制解读——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活动中,依据建筑市场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通过量化标准计算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场景领域的综合信用管理活动。
(一)信用评价对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对象包括企业与个人两类信用主体。企业类信用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二)主体信用信息
依据2021年1月11日国家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在各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履约维度下进一步被划分为“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与“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三)信用综合评价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制定信用评价量化标准规则,基于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对其进行分类分级信用评价,如《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将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五个等级;再如《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信用评价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
(四)评价结果应用
信用综合评价将广泛应用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场景领域,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类主体信用行为,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1.守信激励
信用综合评价较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常规市场监管等方面享受“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低频检查抽查”等优待。
2.失信惩戒
信用综合评价较差的信用主体,将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受到约束、限制和惩戒。如纳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参加区域招投标活动;高频次常规监管与动态抽查,列为执法检查重点对象;限制享受优惠政策与参与评比表彰等。
二、信用评价管理难点——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与使用
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机制内容来看,对于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与使用无疑是重中之重,包括信用信息数据的有效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安全都对整体信用评价管理服务产生较大影响。
传统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在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使用、数据管理安全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长期以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范畴主要围绕着“金融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而来,即:
1.信用主体在贷款、使用贷记卡、赊销等金融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2.信用主体的一些基础信息数据,包括身份、职业、居住地以及一些行政处罚或法院强制执行信息。
2021年国家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范畴,将信用信息管理范围扩展至商业交易领域,包括对于信用主体的信用分析、评价类信息,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
随着信用信息范畴的进一步扩大,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使用的难度也相应提高,相关信用信息各自分散在财政、住建、人社、交通、统计、银行、公安、法院等各个政府部门,部门间“信息孤岛”现象日益影响着信用数据的高效共享交换,难以为信用评价管理提供高效的数据支持。
同时由于涉及大量企业、项目、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数据防篡改、防泄漏、防遗失等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应对企业、人员大量的咨询管理服务工作,都成为开展信用评价管理服务的工作难点。
三、信息化系统平台赋能信用评价管理服务
创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系统平台,通过数字化转型赋能政务管理,日益成为打破各部门间“信息孤岛”、提高数据交换与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等信用评价管理服务问题的有效措施手段。
同时,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力量,能够有效减少政府部门的各项建设与管理服务成本,以市场化力量优化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服务。
(一)打破“信息孤岛”,提高共享交换
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系统对接可实现与财政、住建、人社、交通、统计、银行、公安、法院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获取信用主体包括税务、产值、劳务用工、金融信贷、行政与司法信息以及“黑名单”等信用数据信息,为全面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数据共享交换支持。
(二)保障数据安全,赋能监督管理
信用评价管理服务涉及大量的企业、项目、人员信息数据,客观上要求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管理技术。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通过应用CA证书、WAF防火墙、区块链存证等数据安全技术,能够保障信用信息数据在传输、存储、使用等方面的安全保密性,实现信用数据防篡改、防泄露、防遗失,支持数据痕迹可追溯,为市场监管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三)降本增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客观上,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涉及大量的资金成本、人力成本与管理精力投入,对政务管理造成较大负担与压力。由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搭建的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一方面补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评价了政府部门在专业平台搭建与维护方面的技术与管理力量,另一方面降低了政务部门在平台建设与平台管理服务中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成本。
(四)提升平台服务,防范信用风险
信用评价管理对象既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单位,也包括建筑师、工程师、监理以及各类项目管理人员。数量较大、主体较复杂的信用评价对象对信用评价管理服务无疑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线上平台提供实时响应的专业客服服务,能够及时解决企业与个人信用主体的问题咨询与业务办理,有效提高信用评价管理服务质量与水平。
此外,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创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通过构建信用风险模型,全过程采集建设工程相关企业、人员的履约评价、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对各类信用主体进行动态、科学的信用评价。同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制定信用风险应对方案、同步共享监管部门,也有利于更好的防范与应对各类建筑市场信用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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