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出借资质的认定
法律分析:建筑行业中的 *** 经营行为,主要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者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工程 *** 的准确法律术语叫作“借用资质”,而通过其基本表现形式可以概括其法律含义的内核为“借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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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 ***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资质( *** 施工)的法律责任如何判断
(一) *** 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 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 *** 关系一般表现为 *** 者与被 *** 者签订协议, *** 方使用被 *** 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 *** 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 *** 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 *** 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 *** 方以被 *** 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还可以表现为 *** 者与被 *** 者约定, *** 者以被 *** 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 *** 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 *** 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 *** 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 *** 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 *** 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 *** 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 *** 经营正是对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 *** 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 *** 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 *** 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 *** 单位和被 *** 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 *** 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 *** 是 *** 者以被 *** 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 *** 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 *** 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 *** 者承担。《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 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 *** 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 *** 者允许他人从 *** 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3、 *** 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
在 *** 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 *** 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 *** 、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借用资质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情况不同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具体分为:1.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担没收违法收入、处以罚款、吊销资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如何具体认定借用资质行为
资质借用行为,又叫 *** 行为
*** 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