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计划局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总结
20**年以来,我市按照成都市委、市 *** 的工作部署,把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三个集中”,开展“加快产业发展年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点工作,与我市实施“八个一工程”发展战略和实现“一年提速、两年升位、三年争先”奋斗目标紧密结合,鼓干劲、添措施、抓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得到改善,社会总体保持稳定。___经济社会发展在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推进,主要是执行成都市委、市 *** 工作部署的决心坚定、思路正确、措施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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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三个集中”不断取得新成果
按照“三个集中”的要求,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打牢“三个集中”建设基础。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和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以及全市25个乡镇集镇总体规划。强化规划严肃性,完成工业集中发展区(片、点)控制性祥细规划,羊马优先发展重点镇和街子、元通、怀远、三江区域重点镇以及7个成都市级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大力投建工业集中发展区电网、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相继有40多亿元资金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片、点)投资,工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光华大道___段建设全面起动,打通了三新路,建成了新南河大桥。争取成都市湿地生态示范区项目落户___,带动羊马旧城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片和新城区建设。街子旧城改造全面完成,羊马旧城改造进展快速。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逐年递增,城区和三个重点镇先后启动13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
一是抓工业布局整合,强化园区承载能力建设。近年来,市委、市 *** 进一步加大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力度,不断推动新建工业项目进入集中发展区,以发展家具、皮革制品和建材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依托现有龙头企业和产业基础,积极引进配套项目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加快产业集聚,已将全市工业项目规划到崇阳“一区”、羊马“一片”、元通“一点”集中发展。区、片、点规划面积17.79平方公里,已入住企业98户,协议投资44.92亿元,到位投资35.99亿元。去年实现产值21.4亿元,占全市规模工业企业产值的73;实现税收3120万元,占全市国、地两税总收入的36.6。预计工业集中度今年将会有较大幅度提高。承载能力建设方面。崇阳“一区”规划12.97平方公里,已入驻规模以上企业48家,总投资29.45亿元。其中已建成31家,在建企业8家,已签约待建企业9家。用工人数近5000人。今年集中配套建设2.5平方公里,已完成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羊马“一片”规划4平方公里,其中新建部分2.2平方公里,投资25亿元,将实行整体开发。现有企业40家,去年工业产值7.1亿元,税利2700万元;用工1.1万人;元通“一点”规划约1平方公里,实施滚动开发方式配套基础设施。
二是细化集中方式,引导企业进园区发展。实施“大集中套小集中,同类企业在集中区再集中”的发展思路,崇阳“一区”逐步形成“台州塑管工业园”、“家具产业园”、“中药材加工园”、“皮革服装产业园”和“武侯鞋都生产基地”;羊马“一片”形成中小企业产业园;元通“一点”形成建材产业园,进一步增强了工业的集约发展能力。引导企业进园区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扩张发展,把改扩建项目放到园区,进一步做大做强。今年上半年,新进园区企业14家,加上续建企业的投入,就完成投资9亿元。如全友公司投资3.5亿元。占地700亩,新建家具生产线和全友总部;在羊马片工业园新建300亩全友产业园,建成后新增500人就业,年生产能力达20亿元。丰丰食品、名仕嘉泰、正耀金属、新路桥特殊钢等一批投资上亿元的企业相续落户园区,有的`已建成一期工程,有的正在建设中。
三是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支持龙头企业扩张发展。按照“___建基地、武侯建鞋都”的合作意向,与武侯区 *** 签定了合作建设中国女鞋之都生产基地协议,20余家武侯区制鞋企业已与我市签订投资协议。基地规划用地6000亩,一期用地3600亩,并配套商住用地1000亩,用3至5年完成,引进企业200家,年产皮鞋达6000万双,年产值30亿元。在此基础上,市委、市 *** 及时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现有家具、皮革、建材等龙头企业加快扩张、做大做强,同时积极引导新建和技改项目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增强产业优势,提升企业形象。
(二)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一是明确错位发展思路。按照“一乡一品”发展战略,要求各乡镇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研究确定一个集中发展的产业,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集中力量做大做强,加快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市、县人民 *** 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 *** 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 *** 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由人民 ***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七条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的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淄博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二)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 *** 审批;
(三)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 *** 审批。
对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三年城乡规划编制目标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第十条 市、区县、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经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市、县、镇人民 *** 应当每二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 *** 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充分吸取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 *** 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 *** 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