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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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 *** 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 *** 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 *** 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 ***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七)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八)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相关政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省 *** 审批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牵头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 *** 、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城镇化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城镇化发展指导处。

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出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 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城乡规划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全省城乡规划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 ***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计划,督导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整改;负责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线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六)物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6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 *** 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 *** 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 *** 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 *** 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 业务的招标 *** 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 *** 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节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在省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正处级,一次性使用),不计入处级领导职数总量,2019年年底前核销。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具体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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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 *** 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建立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库

根据市委、市 *** 的统一部署城乡规划编制取消行政审批,在全面清理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实施的合法有效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城乡规划编制取消行政审批,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城乡规划编制取消行政审批,建立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库。将市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市级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城乡规划编制取消行政审批,具体行政审批项目通过重庆市人民 *** 公众信息网(http://)和重庆市 *** 法制网(http://)统一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市 *** 的规定,建立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库,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和本市新设、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各实施机关应当在实施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 法制办内)备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项目库,强化日常动态监管。

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事后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各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将备案变相作为审批实施。内部审批,为 *** 内部对人事、财物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的手段,各实施机关不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二、进一步调减行政审批项目

在过去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序、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取消和变更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1项)。

(一)取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11项。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10项。

以上内容见附件《取消和变更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继续深化并联审批改革

为加快转变 *** 职能,创新 *** 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必须进一步深化并联审批改革。

(一)深化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

1.缩短并联审批时限。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 *** 令第19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的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城乡规划编制取消行政审批;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

2.调整部分并联审批项目。

(1)市气象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并将编制的规划交由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予以把关。

(2)将市卫生局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 *** 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企业自主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实施并联审批。

(3)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范围限定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完善并联审批服务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四个主办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各协办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之间的联系人员,建立部门间的建议反馈机制。

主办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在市 *** 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便接受协办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和本决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对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探索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改革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在总结过去并联审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探索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并联审批改革,可先行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改革试点。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 *** 令

(第11号)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五届市人民 *** 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

2021年4月12日

遵义市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 *** 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下放11项,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1项,变更名称和依据19项,新增3项。调整后,市直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88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强化指导培训,防止工作脱节,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对于调整实施主体及转变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主动对接,做好交接;对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的流程和路线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的制度规范;对于市直部门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直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2.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4.市人民 *** 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5.市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

附件1

市人民 *** 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层级备 注1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规划条件许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3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4权限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市自然资源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自然资源局下放区域仅限中心城区以外的远郊乡镇5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 *** 令第146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修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红花岗区、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许可(四城区)《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审查《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正)《省人民 ***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5年省 *** 令第165号)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新蒲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2

市人民 *** 决定调整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权 力 依 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情况1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 ***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 *** 令第198号)市林业局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3

市人民 *** 决定变更事项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 力 名 称调整内容实施主体备注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 *** 令

(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 *** 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 *** 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 *** 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 *** 、 *** 、 *** 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

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

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

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市公安边防支队

保留事项(4项)

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保留事项(4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驾驶许可

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取消事项(3项)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

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一、保留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

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二、取消事项(1项)

开办涉外宾馆许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

二、取消事项(4项)

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

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令

(第144号)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 *** 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6年1月22日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西宁市人民 *** 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 市公安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7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10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市国税局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更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区(县)承接西宁市人民 *** 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实施机关序号省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2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经营者设立和印刷经营活动审批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7、9、11、12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西宁市人民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 1XNSFG01-01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9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XNSFG01-02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6项 3XNSFG01-03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78项 4XNSJY02-01民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号)第11、53、55、56条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XN *** Z03-0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XN *** Z03-02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第17条 7XNSGA04-01外国人旅行证、居留证及普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16、30、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16条市公安局 8XNSGA04-02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4条 9XNSGA04-0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A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10XNSGA04-0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0、11条市公安局 11XNSGA04-0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3条 12XNSGA04-06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15条 13XNSGA04-07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项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 14XNSGA04-08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19条 15XNSGA04-09 *** 、 *** 、 ***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主席令第20号)第6、7条 16XNSGA04-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11条 17XNSGA04-1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11条 18XN *** Z05-01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异地商会成立、变更、名称核准、注销登记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名称核准登记、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9、10、20、23条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非公募基金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6条3、异地商会成立、变更、名称核准、注销登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 19XN *** Z05-0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名称核准登记、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8、9、15、16条 20XN *** Z05-03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的建设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8条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