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的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

1、(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四)国家规定港口规划资质的其他有关材料。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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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港口规划资质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港口规划资质,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港口规划资质,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港口规划资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5、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统筹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优化港口布局,促进港口公共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