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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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包括未接入集中供热大管网的单独供热的住宅小区,地源热泵、地热及各种锅炉等供热方式)统一执行上述价格。

3、可以的,没有强制供暖的规定。《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