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结合本省实际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
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鼓励其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他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镇、乡、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在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上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 *** 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 *** 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其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第八条 设区的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其中,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和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明确城市设计导则。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 *** 审批;镇区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镇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 *** 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镇、乡人民 *** 应当对村民的讨论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第十条 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 *** 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的分类、内容和深度要求等技术规范,由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社会公共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检查,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 ***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乡(镇)人民 ***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寨规划进行编制。
各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分级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权限修改。
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
村寨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则。
合理规划和保护县域内的古树名木、特色民族村寨和重要的山体生态廊道。第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学校、医院、市场、供电、交通、燃气、供排水、道路、停车场、通讯、绿化亮化、公共广场、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公厕、地名标识、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第八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进行指导,根据地域民居特点和地理环境,向村民无偿提供设计合理、具有侗族特色的住宅建筑方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的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第十条 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定点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改变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第十二条 禁止覆盖城乡规划区的河流、溪沟,依法批准的桥涵修建项目除外。
城乡建设禁止占用河道河滩,填堵河道沟岔。
河道、水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定、河道整治规定、绿化规定和防洪规划。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和补偿。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经济学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城市经济学用经济分析 *** ,分析、描述和预测城市现象与城市问题。其研究重点为探讨城市重要经济活动的状况,彼此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城市与其它地1区和国家的经济关系等。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经济学对城市规划的贡献包括:对城市增长和规模的预测,分析城市可能取得的经济资源和消费需求;对具体城市问题的分析和规划调控的对策建议等,最常见的还在3于运用投资估算技术评估各类规划方案以帮助 *** 和投资者决策。可以说城市经济学与城乡规划有着必不可少的关系。
关键词:城市经济学 城乡规划 中心城市问题 城镇体系 人口经济 城市土地经济 城市住宅经济 城市环境经济
正文:
一、城市经济与城市化进程的关系
城市化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个必然的过程,所谓城市化便是伴随经济增长城市数量增多和城市人口比重上升的过程。首先,城市化是工业化推动的结果,即工业和商业发展形成聚集经济、进而产生对农村劳动力的持续不断的需求;其次,城市预期收入远比农村要高,生活条件和个人发展条件比农村优越,因而吸引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再次,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将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排挤出了农业生产领域,于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不得不去非农业领域特别是城市寻找就业机会。
二、 城市经济与中心城市问题的关系
城市中心是城市中供市民集中进行公共活动的地方,可以是一个广场、一条街道或一片地区,又称为城市公共中心。城市中心往往集中体现城市的特性和风格面貌。其城市经济的发展势必影响到城市中心的总体特征,而其特征决定了我国城市中心存在很多问题。
1.城市中心功能过于集中,恶性膨胀:商家为了眼前利益,盲目扩大建设,使城市中心作为整体失去了平衡,各自为政的功能受到破坏,城市中心区建筑杂乱无章,拥挤不堪,巨大的建筑尺度,大片阴影使城市中心区失去了应有的和谐和秩序。
2.城市中心的交通组织问题:作为城市“心脏”的中心区,由于负担过重,必然会出现“梗塞”问题。
3.城市中心区环境质量下降:由于城市中心建筑密度高,一方面空地和绿化少,污染物不易扩散,另一方面在新老建筑交界地带,“顾此失彼”,致使城市中心的建筑组群从色彩、质感、风格、体量等失去了和谐统一的关系。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新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编制与建设实践,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