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从事经营性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下列情况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予以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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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国家核拨部分经费或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三)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

(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下设的独立的设计公司等应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 *** 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工程设计等业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城镇规划设计。包括: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村镇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咨询服务。包括:

①对城市发展目标和方向的研究,为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②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③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论证;

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比较、论证;

⑤为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情报、信息服务、咨询服务;

⑥论著评价、研究成果的鉴定评议;

⑦代编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评定投标,代编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书。

(三)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申请上述业务时,可申请与主管业务相关的兼营业务,如本单位开发的技术产品、规划专业的技术培训等。第八条 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限于在本地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承担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须经本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限于承担本市范围内的任务。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登记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注册后,其登记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监理丙级监理范围

1、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2、给水排水工程: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3、燃气热力工程: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4、垃圾处理工程: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5、风景园林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单位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是做什么工作的?

研究城乡规划、城乡设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和设计等。

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规划安排如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理论与城市发展史》、《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区域规划》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景观设计。

专业就业方向:建筑、房地产类企业:项目规划、房地产筹划;园林类企业:园林规划、景观设计; *** 、事业类单位: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开发、城乡规划管理。

考研方向城乡规划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学、建筑与土木工程。

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甲、乙、丙三级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具体各资质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里面列的很详细的,这个网上随处可以下载地!!希望能解决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你的问题!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办法》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的城市规划工作。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但市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区)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区)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由各主管部门依据其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并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市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古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第八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人民 *** 审批。

县(区)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 *** 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县(区)人民 *** 和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城乡规划编制丙级业务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人民 *** 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由城市人民 *** 审批,其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城市人民 *** 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作修改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应当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

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污染环境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