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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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城市规划是什么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除了要,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除了要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除了要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城市规划方法有哪些?

城市规划方法与其它方法相反,它不会听凭人们将它禁锢在科学或内部专业的逻辑中,其知识不能通过大学之类的教育来传授,而且不能对城市整治提案的理由进行论证。我们将看到,决策方式问题有其社会和政治的参考标准,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此人们不能将城市规划简化成一种自身拥有论据的方法。

我们可以总结很多城市规划建设的成功经验,他们大都可以从生态控制论的方法论中找到答案。比如80年代天津市城市建设中总结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利用各方面发展自己的积极性,借机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难题,就是把每个个体在发展中对城市的冲击,予以缓和并利用其力量,去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某个问题。其实就是运用了生态控制论的以柔克刚的机巧原则。给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德国一位生态控制论的专家F.Vester曾在一篇论文中说道,他研究生态控制论的兴趣,是源于对细胞的观察,“生物的活细胞,就像一个具有自我调节生产、充分利用能量、管理灵活的精密工厂的模型,但我们人工系统可能永远达不到这种水平”。应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发。

市场经济下的城市,由于克服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对于计划实施时信息反馈慢的弊端,信息在市场中传递快,使得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大大地加强,是城市能够按照生态规律运行的一个基础。这就是我们进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重视的新特点。我们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时候,就要改变只从城市的计划部门找依据的做法,要更加透明,与社会有更广泛的交流,把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作为城市发展的系统辨识、以及寻求协调社会各种私人、团体和公共利益的过程,由于城市规划追求的是公众利益,因此,它完全有可能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所谓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公平分配有限资源的公平原则,去解决全球与区域,区域与城市,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城市总体规划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城市中各子系统之间的联系上,我们往往在城市子系统研究上下功夫多,资料也丰富,实际上把握一个城市的整体面貌和功能,是要讨论系统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这有如大量不同灰度的方格组成的一张照片,每个方格的边界和灰度都很清楚的时候,是看不到它所反映的画面内容。只有这些方格的边界得到相互的融合,我们才能看清这张照片的整体面貌。此时的方格就像城市中的子系统,只有弄清它们之间的联系,才能把握住整个城市。传统的城市规划恰恰就缺少这种方法。而生态控制论指出,规划中提高城市自我调节能力,就要明确城市的整体功能,任何对城市整体功能无益的结构性增长都要通过各种方法加以限制和禁止。也就是说子系统的增长要服从于城市整体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追求的目标是城市的协调发展。城市系统存在多种正负的反馈环,其中负反馈是维系系统稳定的关键,在城市发展不同时期起到主导的作用的,一定是某些限制因素,它决定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是规划中必须加以利用或解决的关键。随着限制因素的解决,城市系统就会有一个新的发展。这些限制因素,有的是资源或承载力,也有的是政策因素,比如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城市改建,当没有找到合理解决途径时,就会成为一种限制因素,当解决后,旧城改建就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在规划中,城市中各要素,如人与环境、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都应该达到协调共生。但是,共生与竞争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土地使用往往是多种适宜性的,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不同利益组分间和不同目标间暂时的妥协,即城市系统的多目标决定了在解决问题是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最优,就是说,研究的精力应放在弄清楚问题和事物发展调节过程,不是放在控制最优的结果上,即能够提出多个非劣解,供决策者进行优势的比较来“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