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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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的方法

城市规划的方法,各国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的发展规划,联邦德国的土地使用规划(也称总体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苏联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中国编制城市规划,从50年代以来基本上采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外流行的方法:先论证城市发展性质,估算人口规模;再确定土地使用方式,组织建筑空间结构,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及其他主要市政工程系统等;然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这种规划基本上是一个物质环境规划,为一个城市的未来各种活动安排空间结构,是一幅要在规定期限内(如20~30年内)加以实现的城市物质环境状态的蓝图,用以指导城市建设。

经多年的实践,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上述规划方法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基于对城市开放性——城市的发展与更新永无完结的认识,城市规划界提出了“持续规划”和“滚动式发展”的规划思想,即主要着眼于短期的发展与建设,对远景目标则不断地加以修正补充和调整,实行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而抛弃了把城市规划当作城市“未来终极状态”的旧观念。

在这种认识下,出现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法,如英国在1968年用新的结构规划和局部规划的两阶段规划方法代替原有的发展规划或总体规划。在规划内容上除了物质环境规划,还增加了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以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目标,因此成为多目标、多方面的更为综合的规划。这种规划方法仍在发展中。

城乡规划包括什么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城市规划方法有哪些?

城市规划方法与其它方法相反,它不会听凭人们将它禁锢在科学或内部专业的逻辑中,其知识不能通过大学之类的教育来传授,而且不能对城市整治提案的理由进行论证。我们将看到,决策方式问题有其社会和政治的参考标准,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此人们不能将城市规划简化成一种自身拥有论据的方法。

我们可以总结很多城市规划建设的成功经验,他们大都可以从生态控制论的方法论中找到答案。比如80年代天津市城市建设中总结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利用各方面发展自己的积极性,借机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难题,就是把每个个体在发展中对城市的冲击,予以缓和并利用其力量,去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某个问题。其实就是运用了生态控制论的以柔克刚的机巧原则。给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德国一位生态控制论的专家F.Vester曾在一篇论文中说道,他研究生态控制论的兴趣,是源于对细胞的观察,“生物的活细胞,就像一个具有自我调节生产、充分利用能量、管理灵活的精密工厂的模型,但我们人工系统可能永远达不到这种水平”。应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发。

市场经济下的城市,由于克服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对于计划实施时信息反馈慢的弊端,信息在市场中传递快,使得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大大地加强,是城市能够按照生态规律运行的一个基础。这就是我们进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重视的新特点。我们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时候,就要改变只从城市的计划部门找依据的做法,要更加透明,与社会有更广泛的交流,把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作为城市发展的系统辨识、以及寻求协调社会各种私人、团体和公共利益的过程,由于城市规划追求的是公众利益,因此,它完全有可能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所谓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公平分配有限资源的公平原则,去解决全球与区域,区域与城市,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城市总体规划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城市中各子系统之间的联系上,我们往往在城市子系统研究上下功夫多,资料也丰富,实际上把握一个城市的整体面貌和功能,是要讨论系统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这有如大量不同灰度的方格组成的一张照片,每个方格的边界和灰度都很清楚的时候,是看不到它所反映的画面内容。只有这些方格的边界得到相互的融合,我们才能看清这张照片的整体面貌。此时的方格就像城市中的子系统,只有弄清它们之间的联系,才能把握住整个城市。传统的城市规划恰恰就缺少这种方法。而生态控制论指出,规划中提高城市自我调节能力,就要明确城市的整体功能,任何对城市整体功能无益的结构性增长都要通过各种方法加以限制和禁止。也就是说子系统的增长要服从于城市整体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追求的目标是城市的协调发展。城市系统存在多种正负的反馈环,其中负反馈是维系系统稳定的关键,在城市发展不同时期起到主导的作用的,一定是某些限制因素,它决定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是规划中必须加以利用或解决的关键。随着限制因素的解决,城市系统就会有一个新的发展。这些限制因素,有的是资源或承载力,也有的是政策因素,比如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城市改建,当没有找到合理解决途径时,就会成为一种限制因素,当解决后,旧城改建就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在规划中,城市中各要素,如人与环境、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都应该达到协调共生。但是,共生与竞争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土地使用往往是多种适宜性的,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不同利益组分间和不同目标间暂时的妥协,即城市系统的多目标决定了在解决问题是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最优,就是说,研究的精力应放在弄清楚问题和事物发展调节过程,不是放在控制最优的结果上,即能够提出多个非劣解,供决策者进行优势的比较来“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