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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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是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规划。“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在新时期、新常态背景下,只有以时代眼光和改革思路,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才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保障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一、符合时代要求,解决现实问题
现代城市规划源于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城市公共卫生问题,是国家治理中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科学评判城市发展的内外部条件,针对城市发展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合理把握城市发展趋势,综合安排空间资源配置,并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可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的过程,就是认识城市发展规律并形成共识的过程,就是遵循、顺应规律,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到行动的过程。
城市规划涉及面广、实践性强,其理论、内容和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国家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规划的侧重点也会动态地调整。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不同的规划对策,紧扣时代脉搏,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市化和城市发展也进入转型发展新时期。城市发展模式要从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发展主体要从以政府为主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转变;发展动力要从单纯地依靠工业化向更加多元、开放、特色转变。在此背景下,要改革完善城市规划,创新规划观念,改进规划方法,主动适应新时期、新常态的要求,推进城市规划从主要以目标导向为主的空间扩张型规划,向管控和底线约束为基础的综合型规划转变,从由政府管理城市的技术工具,向协调各方利益、推进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转变。
二、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
(一)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城市的主体是人,城市规划的核心也应该是人。城市规划不仅要关注人口的规模、数量,更应该关注人口的结构、分布,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在旧城改建过程中,要采用有机更新的方式,避免“大拆大建”;针对老旧城区功能缺失、设施不足、质量不高等具体问题,开展功能修补和生态修复,提高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和各项设施的服务质量,着力改善民生。要从城市的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妥善处理城市外围新区与中心城区的关系,合理确定新区规模和功能定位,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要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让城市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使建筑与环境之间、建筑与建筑之间更加协调,避免过度人工化和布景化。要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留城市特有的“基因”,杜绝“挖山、填湖、砍树”等破坏自然的行为。要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目标,把低碳、生态发展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要求中,建设海绵城市、生态城市、智慧城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推广低能耗、微循环的建设技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将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作为城市规划的前提和基础
城市规划应以资源环境为本底,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编制城市规划,要开展现状资源环境条件评估,明确城市的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评判城市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要坚持以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为前提,合理预测城市规模,将水资源、土地资源保护等作为约束城市发展的底线和刚性指标,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突出地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三生”空间。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分析制约城市发展的资源或能源“短板”,如对缺水城市,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对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划定永久性城市开发边界,避免城市“摊大饼”式无序蔓延,缓解和预防“城市病”。要加强现状调研,利用大数据建立规划信息数据库,开展地下管线、交通出行、资源能源供需等的量化分析,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提供支撑。
(三)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应立足全局和长远角度谋划城市发展定位,把区域协同发展的要求从思想、理念转变为实际行动,避免城市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无序竞争。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国家重大战略,做好城市密集地区的规划,科学谋划区域空间的总体布局,要从区域整体角度把握城市发展趋势,认识城市的地位作用,明确城市功能定位,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促进城镇之间协调发展。要按照城市的常住人口口径预测城市人口规模,规划城市住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外来人口的需求,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规划保障。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要求,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使乡村居民与城市市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城乡空间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城市规划的全域覆盖,加强对城乡居民点和全域空间的规划管理,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避免割裂城乡关系。要加强乡村规划和综合环境整治,保持乡村特色风貌和文化传统,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基础上,因地制宜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在留住“乡愁”的同时,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游憩、休闲的场所。
(四)建设集约高效、“精明”增长的城市
严格执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规划原则,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开展存量规划,在控制城市新增用地的同时,注重对城市建成区内既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改造和功能提升,促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要逐步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保障棚户区改造、轨道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工程的用地供给,严格控制新城新区审批和新增工业用地供给,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土地混合利用,减少单一功能区,促进单一功能的开发区向综合性的城区转变,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交通出行和钟摆式交通。要结合城市的自然禀赋、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密度较高、开发强度大的老旧城区,应疏解功能和人口,着重开展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对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应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人口密度和土地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宽马路、大广场”,促进城市紧凑布局,精明增长。
三、履行法定程序,健全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化城市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相关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全程参与,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现状数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公众参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工作。公众参与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和人大审议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附件一并上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应按法定要求及时予以公开。
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和平台作用。以城乡规划为平台建立健全“空间全覆盖、事权不重叠”的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空间规划和空间政策;在区域层面,重点做好城市群(大都市区)规划,疏解特大城市功能和人口;在市(县)层面,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空间平台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同级政府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空间平台。同时,通过构建上下衔接、层级传导的规划体系,实现规划刚性内容的可落实、可实施、可评判、可监管。
(二)健全完善规划决策实施机制
借鉴国内外协作式、参与式、渐进式规划的经验,保证规划公开透明,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促进规划从技术理性走向社会理性,从精英规划走向公共政策。要把握城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兼顾规划的“刚性”与“弹性”。一方面,提高城市规划的前瞻性,顺应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明确城市发展建设的“负面清单”,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空间,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立城市政府组织领导的规划决策机制,树立规划一盘棋思想,依托城市规划建立城市空间信息平台,健全“一张图”的空间管理手段,加强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定位、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避免相关规划之间内容重叠、管理分割、规划打架等问题。
(三)避免频繁修改规划
坚持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保持城市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持之以恒加以落实。城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驻城市的相关单位,要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尊重规划、遵守规划并自觉维护、执行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要建立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和报告制度,完善“前期研究―设计决策―运作实施―评估反馈”过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状况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和依法修改。
加大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以权代法、违规审批,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惩处力度。针对各层级政府事权明确管理重点,建立中央与地方事权清晰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杜绝擅自改变规划的“刚性”内容、随意改变城市的发展方向、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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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一编制城乡规划应体现战略性,上位规划体现了上级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要求。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政府层级管理体制,上位规划代表了上一级政府对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规划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和要求,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贯彻落实到本层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
第二,上位规划代表了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编制城乡规划应体现战略性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呈现出网络化、区域化的发展态势,单个城市将在更大范围内受相关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上位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编制内容体现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和规模控制,要落实实行空间管制的区域,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三,上位规划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城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上位规划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远性更强,更加重视城乡区域协调有序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整体发展的同时更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限制单个城市进行不利于区域整体的开发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位规划从区域视野出发,制定各城镇必须遵守的发展建设行动准则,有利于减少下位规划在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解决单个城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属于各地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下,还应注意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事权。上级政府应将规划的重点放在关系整个行政地域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内容上,通过规划,加强对地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在同级行政单元内,要明确局部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原则。在近年的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工作中,个别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时,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开发和建设,导致城市发展建设无序进行,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规定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是保证城乡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发展和建设科学有序进行的
城镇规划编制的成功经验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规划体系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最具有革命性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形成。近几年,深圳、广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包括法定图则、概念规划等新的规划方法的尝试。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以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对城市间竞争合作的协调功能。这些尝试一方面说明我国城市规划在迅速迈进,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共识。同时也说明城市规划的改革在向针对性、可操作性、法定性方向发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初步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制框架。经过15年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调整、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建设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1995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我国空间规划体系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是以目标干预为主的缺少弹性的规划,尚处于物质建设规划阶段。
回顾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与国际城市规划体系发展历史相比较,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寻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的发展依靠城市规划体系的完善,包括从法律、技术到行政手段等一系列内容的科学化、系统化、完善化。城市规划体系由法规体系、编制体系、管理体系三部分组成,法规体系是基础,编制体系是依据,管理体系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依法编制、实施城市规划,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探讨有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城镇群规划编制体系、实施管理提出若干思考。
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基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区域经济复兴、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环境共保、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作为城镇群规划及其空间范围的各种研究如火如荼,近几年开展的广州市概念规划、合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江苏省三大都市圈规划、安徽省三大城镇群规划、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珠三角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等均属于城镇群规划的尝试。
1.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分析及实践
l.1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正面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两大挑战,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国际方面的各种压力和挑战。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和实践体系等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体系来说,基础理论缺乏,而应用理论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我国和西方在政治、经济体制及文化背景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模式。其次,在技术体系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技术规范:规划编制系列不完整,且无从参照;规划的法定内容与规划管理的衔接不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等。再次,从实践体系来说,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面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规划管理方面尤其是“一书两证”管理依据、程序有待规范,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2.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反思
2.1区域规划。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过四次重要的区域规划工作:一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按前苏联模式,以资源开发和大型工业项目区域规划为主,在部分城市和省区开展。二是20世纪60年代,大规模的全国性各行政系统的农业区划。三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学习西方50~60年代的模式,从全国到各省市(个别到县)的国土规划。当时的国土规划虽提出国土整治问题,但仍以资源开发、生产力与城镇布局为中心,与西方的平衡区域生产力和城市发展的规划有所不同。四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全国各省(区)开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是研究城镇发展战略,明确省域城镇等级规模,职能结构、空间结构,提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形成
法定化、规范化的区域性综合协调的空间规划系列。中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城市之间的竞争不再仅仅表现为单个城市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以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区域整体间的竞争,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已成为具有全球化意义的城市。其次,城市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面临经济发展上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双重压力,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以及资源短缺、就业压力等,快速城市化阶段城乡发展出现的新旧矛盾的交错,城市产业同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客观上需要开展区域空间规划,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模
式和城市空间组合形式,发挥区域规模经济和设施完备的优势,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2.2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地域内的各类资源,特别是对城市地域内的空间资源进行的整体配置和综合协调。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时期引进的,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9年12月国家《城市规划法》、1991年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陆续出台,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技术规范。20世纪80年至今,全国各地已经按照5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了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第一轮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建设为特征,重点是
弥补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保障了随之而来的改革开放、大规模的城市发展的基本有序进行。第二轮20世纪9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的协调发展为特征。规划既要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考虑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第三轮:2000年以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贯彻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时序的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一方面说明城市规划的编制内容有着深刻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渐趋成熟。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个规划环节,其上面的规划层次(包括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我国空间规划系列不完善,直接导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缺乏上一层次的依据,而又与下一层次规划缺乏良好的衔接。
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加入了城市所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于1994年8月出台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年来,国家为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若干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相协调的问题。一是国发[1996]18号文:“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二是国发[1997]11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国发[2004]28号文:“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均高度重视。但是,二者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在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用地指标控制以及用地分类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全可比的问题;同时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因此,新时期的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而不再是单纯的建设项目规划。
2.3近期建设规划。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由过去的规模规划向战略规划、政策规划、控制规划转变,其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的总体规划更加注重对城市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的研究,注重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途径的研究,注重对城市总体框架和功能的控制,注重研究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此背景下,近期建设规划亦发生较大变化,由过去城市总体规划的附属品转向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步骤,统筹安排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时序。针对近期建设规划地位和作用的转变,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城乡规划调控作用的高度,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随后建设部等9部委将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抓紧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设想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建构和完善,应为城镇的发展提供长远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战略目标和蓝图,同时还应从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出发,为城市的宏观总体控制和常规性管理提供法定依据。规划必须具备原则指导下的应变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应对性。对于不同区位、不同资源票赋、不同规模、不同职能、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能够区别对待。为此,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可以分为战略规划、规划编制和图则制定3大部分。战略规划可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城镇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等,为法定规划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思路和支撑。规划编制应该分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图则制定可以分法定图则和工作图则。规划编制是图则制定的依据,是图则的政策、技术支撑;图则是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是规划意图的法律化,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2.1规划编制
规划的编制以实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为宗旨。试图把所有实际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规划包含在一个系列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应该将整个规划编制系列分为规划编制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法定系列指各类城镇一般均需编制的规划,这些规划上下层次互相衔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城镇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非法定系列是整个规划编制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些规划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有机的联系。按其深度而言,同一个规划,可能既有属于总体规划层次的内容,也有属于详细规划层次的内容。对于它们的类别、任务、内容和深度等不宜做统一规定,应按城镇实际需要编制,为法定规划的编制提供支撑。
2.1.1法定系列。包括区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详细规划等7层层次。从规划的地域范围讲,区域空间规划是市(县)域或者跨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是城镇的;分区规划是城市片区性的;详细规划是地段性的。从规划的作用角度讲,区域空间规划是战略性的空间结构规划,以发挥上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总体规划是城市功能控制性的用地布局空间结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建设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2.1.2非法定系列。非法定系列的规划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按专业编制的,有按地区编制的,还有按有效期限编制的,不必强求统一。但这些规划,可根据各个城镇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需要而编制,例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项目选址规划、各种专业规划、各类特定地区的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2.2图则制定
规划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能够直接起到管理依据和作用的,主要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是宏观层次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整体构想,起原则指导和调控作用。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性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项目的科学建设;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是总体规划意图的具体体现,应该在规划实施中起直接的控制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使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法制化,赋予它们“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特征。但由于规划管理面对的是极其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城市,规划
必须既有原则的刚性,又有灵活的弹性。也就是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的成果成为法定条文和图则,使详细规划成为工作图则,它们具有不同的审批程序,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效力,起不同的作用。
2.2.1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在控制规划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的,是控制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定图则是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规划意图的主要手段。控制规划由于其图纸、文字繁多,其图纸和解释性说明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定图则,只宜作为技术文件,成为法定图则的说明和技术支撑。法定图则应由有关的地方法规规定其法律地位、作用和审批、修改等程序,确保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制定其实施细则,规定法定图则的土地分类、建筑物分组及其适宜建设的兼容性,以及土地使用强度和建筑形态要求等。法定图则是规划编制、规划立法和规划实施管理三者的结合。
2.2.2工作图则。工作图则是规划管理部门日常进行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依据,是对法定图则的补充。工作图则就是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详细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工作图则更详细地对用地性质做出安排,规定应该建什么;更具体地规定地块的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更详细地规定建筑物与周边的关系;更具体地提出建筑形态的要求等。工作图则的土地分类可以是“国标”的小类。工作图则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导则。用法定图则把必须管的管住,而工作图则是在遵守法定图则的前提下,给行政管理以适当的灵活性,既便于操作,也可通过行政管理弥补法定图则之不足。
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研究
3.1城镇群空间内涵
我国的城镇群主要有两种典型形式:一是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都市圈为代表,由自上而下的城市扩散和自下而上的农村城市化两种力量结合而形成;二是以大城市地区为代表,特别是核心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地区,聚集和扩散两种过程均十分明显,城市边缘组团和卫星城发育明显,城市周边地区与城市核心地区之间联系紧密,城乡一体化程度深。
3.1.1城镇群的空间界定。城镇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外围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城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临接地区两部分组成。中心城市的确定,首先需划分出城市实体地域,凡城市实体地域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可视为中心城市。对于建成区面积占市区面积10%以上的城市,将包围中心城市的县级行政单元作为中心县,视其为城镇群的组成部分。
3.1.2城镇群的功能整合。城镇群是由强大的中心城市及其周围邻近城镇与地域共同组成的高联系强度的一体化地域,但是并非有了强大的中心城市就能构建成功的城镇群。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协调分工是城镇群整体优势确立与和谐运作的基础。在日常城镇群范围内,重点是围绕中心城市的日常生活、生产与环境职能构筑一个完整的城市功能体。在城镇群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是实现城镇群的战略核心。城镇群既可视作城镇群体空间的基本经济地域单元,也可视作一个基本的生态单元,其在更高层次与更大的范围内还必须与其他城镇群实现进一步整合。城镇群在区域城镇群体空间中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表现出更多的网络状发展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城镇紧密联系空间。若干个城镇群间类似作用的结果就是大都市连绵带的生成与生长。
3.2我省城镇群规划实践
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目前在我国刚刚起步。我省城市规划实践方面,1996年编制了《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首次提出“二线三片”的城镇空间布局形式,从理论、法定两方面明确了我省三大城镇群概念。近年来,城镇群规划在规划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我省皖中地区、皖江地区、京沪铁路安徽沿线地区,是全省城镇化发展较快且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2000年,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二线三片”空间总体布局,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这三个地区的城镇群布局规划研究工作,从战略层面明确区域城镇布局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三个地区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
设,协调城乡建设,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2003年在三大城镇群空间布局战略规划指导下,开展编制马芜铜城市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优,推进跨省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人居环境共保、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过近年的探讨和发展,我省以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镇群实际已经或正在形成中,其推动力主要来自:中心城市的迅速扩张、开发区的建设、郊区化的作用、乡镇企业的发展、政府的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城市市场体系的建设等。其中前三种力量主要来自城市,第四种力量来自乡村,第五、六种力量把自上
和自下的力量联系起来,这与西方城镇群的形成机制有所区别。城镇群的日渐形成,迫切需要科学的规划引导其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3.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
城镇群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基础之上建立的,但又区别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因为城镇群地域范围有其特殊性,也有其规划的特殊性。其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如何更好地发展城市,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角度解决城市问题。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由结构性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性的开发规划二级结构组成,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规划编制法定系列相对应。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非法定系列可根据城镇群发展的具体情况作专题研究。从整体上来说,政策规划指导发展规划,是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政策规划和开发规划又分别由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
划、重点地段规划组成。4个层次组成政策规划是一种结构性规划,主要确定宏观区域发展政策,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政策、人口就业政策、社会服务发展政策、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政策、人文与历史保护政策等。开发规划包括4个内容与政策规划相对应,并分别以对应的政策规划为依据,同时以开发规划的上一层次为依据。就城市规划编制来说,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区域规划、战略规划、总体规划3个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和重点地段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3个规划层次。
4.城镇群规划实施管理
4.1.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
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客观上存在一个如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以及统一实施的问题。能否有效地解决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也是影响此类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国外,解决这种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的普遍做法是建立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如“区域建设委员会”“城市联合委员会”等。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跨行政区管理机构很有必要。关于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迄今为止,我国跨行政区域规划的法制化建设仍十分落后。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成功的区域规划尤其是跨行政区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都是通过立法,具有严格的法制基础。区域规划作为对未来时空范围内经济、社会、人口、空间、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协调的总体战略,它不仅是一项技术过程,而且是一项政治过程,是一种政策行为和社会行为。
4.2行政区体制改革设想
在我国,不合理的政区体制也是造成区际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1980年代以来,在全国普遍推行“市带县”体制。“市带县”体制的本意是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组建各种等级、各种类型的城市经济区。由于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市带县体制就其本质上讲,还是地方政权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城市行政区而非经济区。在实行市带县的地区,原来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县,现在却有了明确的等级关系,故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市县利益冲突。从开展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角度看,要彻底解决这类地区的利益冲突问题,除了有关方面的改革外,还必须配合着行政区体制改革。1990年代,我国特大城市行政区划
开始作出调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直辖市下不能设市,所以只得采用改县为区的方法。“撤县改区”模式逐渐在全国特大城市中推行开来。但是“撤县改区”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造成城市持续向外蔓延,耕地资源大面积锐减;二是混淆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出现假性城市化现象;三是撤县改区有可能对原县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撤县改区”模式尚有待完善。
4.3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共建步伐
提升城镇群的综合竞争力,首先是加快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步伐,它是城镇群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建设过程中,一是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在城镇群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二是创新机制,解决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是建立专门的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成立具有经济调控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协调机构,提高建设资金利用率。
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定位是怎样的?
总体规划: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与发展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部文件:“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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