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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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深入开展城市规划的研究工作。 实际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城市经济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城市交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环境保护、旧城城保护与改造、城市特色延续与创造、城市社区建设、小城镇发展、高新技术发展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影响、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城市规划实施机制与体制改革等。 (2)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①重视区域发展问题,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一定区域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重要政府职能。 ②城市总体规划是解决城市发展方向、战略和城市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同时配合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做好各类工程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是对城市防灾规划要引起高度重视。 ③加强和改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详细规划是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控制的直接依据,关系重大。当前要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继续深化、细化总体规划,特别是抓好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要认真研究规划的实施机制,提高详细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强化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体系的法律效力,为依法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④严格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制度,依法做好审批工作,严把规划质量关。规划审查是规划审批重要的前期工作。 (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 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推进城市规划工作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目的)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前期分析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对当地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有关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二、编制前应做好调查和资料收集

1.现场踏勘或观察调查

现场踏勘( 城市概貌、新发展地区、原有地区、重要工程);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分析研究( 系统分析整理,定性到定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抽样调查或问卷调查

3.访谈和座谈会调查

4.文献资料的运用

5.类比

附:应收集基础资料的内容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地形图(1:10000或1:5000),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自然资源,人口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资料,交通运输资料

仓库资料: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学校资料: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科学研究机构资料: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非市属行政机关、团体的资料:其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建筑物现状资料: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现有公共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工程设施资料:现有市政工程、公共事业资料、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各厂矿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其他有害因素的资料: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有哪些?

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需经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纹、园林、交警、城管、人防、消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等,约十七家管理部门审批。详述如下:

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桥梁等工程还需向水土保持、地震、防洪、通航、水纹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水土分析和保持、地震安评、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水文分析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无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且使用市、县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走”的程序,即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要求附相关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能源项目属限制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做法,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预可研报告,取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后,再向国土、环保、水利、规划、电网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核准XXX项目的批复。内容应包括:1、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等;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6、项目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三)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项目不再使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方式备案,改用同审批、核准项目一样的正式文件形式,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等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XXX项目备案的通知。内容应包括:1、项目单位和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4、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要求;6、项目资源、环保等方面的要求;7、文件有效期限。

(四)关于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建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用地审批等方面相互衔接的机制,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45号令)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46号令)等文件、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即下列项目一律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一是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的重大项目和列入使用省级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需省里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还需向省国土厅申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及地灾评估报告的审批、向发改部门申请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

(五)关于项目咨询评估和论证。要求审批和核准类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二、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完成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图(1:500-1:2000地形图),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规划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筑)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3);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四)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4),审批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附件:

办理“三证一书”申办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证明文件;

(3)有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的拟建项目用地范围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