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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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改革后的林业的生产生活需要积极适应,成立专门的队伍建立防止工作,目标是创建一个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控制病虫害发生,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摘要: 保护森林资源,控制病虫害发生,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面对着日趋严重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林业病虫害防治,首先应认识到病虫害发生的诱因。分析林业病虫害发生的诱因,针对性提出了加强林业检查,提升检疫水平;科学合理造林,确保森林健康;多树种栽培,营造混交林;采用新型技术防治病虫害,推广无公害技术等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的工作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林业;病虫害;防治

1前言

随绿色造林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落实,天然保护林工程的推广,江苏省人工林的面积大幅增加。在此,林业发展进入了防治病虫害侵蚀的关键时期。今后,林业病虫害的防治,仍重而道远,难度是越来越大,迫切需要我们认清病虫害发生的问题根源,并针对性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确保本地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林业病虫害发生原因

造成林业病虫害发生的原因呈复杂化,分析林业病虫害的发生,本文着重自人工造林的角度和内检工作的角度两方面考虑分析。

2.1人工造林的角

度早期预防工作的缺失,几年间国内人工造林的水准得到提升。但是,在树种结构和配置方面,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病虫害滋生蔓延。人工造林实践中,使用单一的树种或单一系号造林,容易出现纯林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植物群落较单一,生物多样性降低,导致林业抗病虫害水平降低,大大增加了病虫害的发病几率。森林防治与林业政策间的冲突,从我国制定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来看,沙鼠、野兔等都是重点保护对象,禁猎措施严格。但是因为保护力度的严格使得这些动物的数量发展速度也增加,对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构成了危害。这样两种保护措施的冲突给病虫害的防治加大了难度。树种引进时,病虫害问题考虑不周全。外来树种引进过程中,很容易忽视适宜性生存的问题,导致病虫害问题的出现。比如:某省为固沙造林,外引内蒙樟子松,起到不错的固沙效果。但是,因本省份气温较高,土壤中水分散失快,加重病虫害的蔓延,导致樟子松开始减产。森林保护管理不到位,随时代的发展,对森林的保护渐受到重视。对于天然林的保护,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但是,与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同样令人担忧。比如:相关天然保护工程的政策、技术等等,很多地方都不够透明,不够深入,甚至出现偏差和误解。受此影响,不少地区抛弃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影响到森林的卫生健康状况,导致病虫害的肆虐。

2.2内检工作的角度

具体体现在:之一,检疫工作不充分,检疫相关法律知识不健全,林业检疫经受不起利益的诱惑,导致林业检疫问题频出,甚至很多森林植被都没有接受应有的检疫,诱发病虫害的肆虐。据资料证实:西部大开发过程中,造林中选择新疆本地的数百万株树种,很多没有例行检疫措施,导致后期新疆病虫害居多的局面。第二,检疫站数量不多。最近几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国内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着城市绿化、公路建设等等方面,都需要大批量的人工造林。同样,对造林的'树种、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种意义上来讲,为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几率提升了更高的几率。如此,想要很好的防疫此病病害的发生,配置足够数量的检疫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已经建成的检疫站数量有限,难以满足生产需求,布局上又不够合理,很难满足实际的生产需求。

3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议

3.1加强林业检查,提升检疫水平

加强林业检查,应重视产地检验,详细统计本地存在的苗圃、木材加工厂,完善健全产地检验台账。加强检疫、报检、证书签发等程序工作,认真负责的做好产地检验,切断病虫害内部扩散的可能。对新建的林地,组织跟踪检查,建设部门中使用的木材,都要跟踪监管。发现有可疑疫情,应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堵塞病虫害侵入的可能。就目前木材流通情况,不同省份树种交流、国外树种引进等频繁进行,为大型病虫害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同样对林业部门病虫害的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应注意提升树种检疫水平,有效预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发现有病虫害发生,立即隔离,避免疫情扩散。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预警监测 *** 应覆盖本地区内所有造林地,尤其集中造林地、重点保护地应常年监测,有效提升重点区域林业发展状况的测报水平,重点留意有害生物的调查,一旦发现疫情后应及时有效控制。同时,针对突 *** 况,预备早期的应急预案,以便特殊情况发生能从容不迫。

3.2科学合理造林,确保森林健康

培养无检疫疫苗,在抵抗病虫害方面,非常值得大力推广和应用。由此,培养专属疫苗,更好在专用基地培养,值得今后推广和使用。规划涉及林业规模时,务必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乡土品种。同时,逐渐增加混交林的种植比例,确保地方种植生物的多样性。逐步改造低产林,彻底清除不健康林的潜在威胁,为树木的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总之,造林工作的开展,务必科学化、合理化,确保森林的健康。

3.3多树种栽培,营造混交林

在林业工程重点建设中,要采用多形式的混交林,多树种栽培,尤其是对本土树种大力在栽种,对优良树种引进时要注意树种的搭配工作,不仅对林木生长有利,还可以防止病虫害,拥有不低于三成的混交林比例。在退耕还林时利用抗逆性比较强的经济树种造林,做到草木、灌木及经济植物的立体开发,对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有促进作用。

3.4采用新型技术防治病虫害,推广无公害技术

对于改革后的林业的生产生活需要积极适应,成立专门的队伍建立防止工作,目标是创建一个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防治有害生物。对配套的、先进的、实用的科研成果采纳使用,尤其是技术方面实用性高的防治手段,尤其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技术手段。在生物防治的时候提倡使用植物性、仿生、微生物农药,推广无公害技术。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就目前而言,较为成熟的就是基于GPS及GIS的有害生物记录系统。嵌入式的GIS系统基于GPS移动设备可以在数字地图以及GPS设备的导航之下对于林业中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等进行快速的记录信息和反馈。

4结论

保护森林资源,控制病虫害发生,是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面对着日趋严重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林业病虫害防治,首先应认识到病虫害发生的诱因。而在人工造林工程中,早期预防工作的缺失;使用单一的树种或单一系号造林;树种引进病虫害问题考虑不周全;相关林业保护工程的政策、技术等等不够透明,不够深入等等,都影响到森林的卫生健康状况,导致病虫害的肆虐。此外,检疫工作不充分、检疫相关法律知识不健全等导致的林业检疫问题频出,很大程度上也助长了病虫害肆虐的程度。针对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加强林业检查,提升检疫水平,有效预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发现有病虫害发生,立即隔离,避免疫情扩散。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预警监测 *** 应覆盖本地区内所有造林地,重点留意有害生物的调查,一旦发现疫情后应及时有效控制。培养无检疫疫苗,逐渐增加混交林的种植比例,确保地方种植生物的多样性,逐步改造低产林,彻底清除不健康林的潜在威胁,为树木的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今后我们的工作无论多么努力,本着科学造林,健康造林的原则,想必将确保林业发展的健康可持续和稳定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夏雨霞.林业病虫害无公害防治的重要意义和防治 *** [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5):58-59.

[2]于宝生,张颖.浅谈如何创新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机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8,(2):94-95.

[3]周本庚.林业病虫害的无公害防治 *** [J].吉林农业,2015,(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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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新植幼树及木材的病、虫、鼠害的预防和除治。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营林预防措施为基础,生物御灾为主导,化学除治为急救手段,实行防、治、管综合治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目标管理考评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为本行政区域和经营区域内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乡(镇)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应确定专职或 *** 人员承担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建立“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施业区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的林木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森林病虫鼠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选种、引种、育苗(种)、植树造林、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病虫鼠害的配套措施,防止病虫鼠害滋生和扩散。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森林有益生物抵御森林病虫鼠害的作用。第九条 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其他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森保员、护林员按护林责任区进行病虫鼠情调查,并按规定向所属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上报调查资料。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内指定专职测报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病虫鼠情监测点,适时组织调查和观测、汇总、分析、传递病虫鼠害情况,及时发出预报,指导防治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近期不进行主伐的林地内划定监测林分和设置监测标准地。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监测设施和监测林分的林木应严加保护,非经设置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损坏监测设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每十年组织进行一次森林病虫鼠害普查,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每五年组织进行一次主要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发现新的或严重的灾害时,所属林业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题性调查或定期性监查,并把森林病虫鼠害调查情况及预防、控制和除治方案报当地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期、报告日和发布日制度。每年的四、五、六、八、九、十一月份的上旬为病虫鼠情调查期。上述各月份的十五日为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报告日和发布日;二十日为市(地、州)级报告日和发布日;二十五日为全省森林病虫鼠情发布日。第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运输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拥有应施检疫的木材、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疫法规规定到所在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申请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公安等部门及有关检查站应与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共同实施综合性检疫措施,防止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传出或传入。

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 *** 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再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应按照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设施和装备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投入,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机构)以及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未设立森防机构的地方,工作确有需要的,应该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 农业、水利、农垦、建设等部门以及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工厂、林场等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承包户和个人负责其生产、经营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上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预防第八条 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种条、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营造成片幼林的,其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营造单位或个人在对造林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时,应该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鼓励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无检疫对象林木种苗基地培育的林木种苗可免予检疫,但发现上述基地中的种苗有疫情的,应该恢复检疫。

无检疫对象林木种苗基地由该基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从事森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注意改善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培育、繁殖林内有益生物,以发挥其抵御森林病虫害的作用。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苗圃、种苗基地进行病虫害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提供情况,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调运中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确因需要的,专职检疫人员可持证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或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立病虫情监测点。县森防机构、国营林(农)场以及森林面积在20000亩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测报员;乡林业工作站必须配备 *** 测报员;重点林区的村组,应该配备森林病虫害防治联络员。

森林病虫情监测、报告制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专、 *** 测报人员的业务素质,向林区群众宣传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知识。第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需要,配置下列设施和设备,所需经费从事业费中解决。

(一)器械、仪器、试验药品及其储备仓库;

(二)测报实验室、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试种种苗圃、观察圃;

(三)防治所需的交通、通讯设备;

(四)临时简易机场;

(五)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和消毒场所。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除治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受灾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组织除治,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除治时机。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 *** 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除治;病虫害跨行政区域的,受灾地区的人民 *** 应共同组成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除治,也可以由受灾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 *** 组织除治。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油料、器械等物资,商业、物资、供销、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优先安排喷撒药剂的航空器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