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林业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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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2、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如何查询自己的林业工程师证有没有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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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 *** 到非工作企业名下,以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

企业资质证书查询介绍?

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林业刑事评估资质证书查询?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林业刑事评估资质证书查询的证明书。

中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查询可以依据建筑企业资质不同进行查询林业刑事评估资质证书查询,你也可以通过中达咨询建设通搜寻建筑企业的名称查询建筑企业的荣誉、建筑资质和建筑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依据建筑资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一、建筑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专业承包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六十个类别

地基与基础工程2、土石方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预拌商品混凝土 6、混凝土预制构件 7、园林古建筑工程 8、钢结构工程 9、高耸构筑物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 11、消防设施工程 12、建筑防水工程 13、防腐保温工程 14、附着升降脚手架 15、金属门窗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9、爆破与拆除工程20、建筑智能化工程

21、环保工程22、电信工程 23、电子工程 24、桥梁工程

25、隧道工程 26、公路路面工程 27、公路路基工程 28、公路交通工程 29、铁路电务工程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31、铁路电气化工程 32、机场场道工程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35、港口与海岸工程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37、航道工程38、通航建筑工程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42、水工金属结构 *** 与安装工程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44、河湖整治工程45、堤防工程 46、水工大坝工程 47、水工隧洞工程48、火电设备安49、送变电工程 50、核工程 51、炉窑工程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54、管道工程 55、无损检测工程 56、海洋石油工程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60、特种专业工程

建筑单位荣誉、建筑资质、建筑不良行为记录都可通过中达咨询建设通查询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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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企业资质并且辨认它的真伪呢?

企业资质查询,到工商局查就可以了,中国工商总局, *** 官方查询网站——(点击 企业等级信息查询)

网站备案信息。这个是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备案信息,要在网上放网站,都是要先备案后接入的,并悬挂在网站中,这个是国家法律规定,你可以通过他的网站备案号,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官方网站地址(点击公共查询,进行查询)

怎样查询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查询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的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浏览器,输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即可。

2、进入后在查询一栏, 输入你要查询的公司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3、接下来在打开的页面中,输入企业名称或企业注册号,注册号诸如440306105052939,点击搜索即可。

4、搜索出来的结果如下图所示,可以查询到包括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法人)。

5、最后点击进去可以看到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扩展资料:

企业资质证书: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竣工工程业绩等资质申请资质,并通过审核。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

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取得资质证书,就没有注册资金了。当然,这些只适用于需要资质的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百科-企业资质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 *** ,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 *** 、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 *** 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