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产评估工作公正、科学、准确。依据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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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评估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4、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法律主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废止,仍然有效。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6、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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